资讯丨“隐性债务”如何界定范围?

时间:2024-11-12 14:19:54  来源:城望集团  作者:城望集团  已阅: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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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2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财政部部长蓝佛安介绍“加大财政政策逆周期调节力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

这场万众瞩目的发布会,终于未让市场预期落空,多项举措超市场预期,尤其是对于地方化债,财政部的政策可谓震惊四座,蓝部长称:

中央财政除了每年继续安排专项债额度用于地方隐债和欠款化解外,正在规划一笔规模可观的一次性额度帮助地方政府更好化债,腾出资源投入经济发展,目前该笔额度正在履行法定程序。

这一表态立即引爆了市场,这是否意味着中央将兜底地方隐债?


如果真是如此,那么隐债的划定就至关重要了,需要精准的确定可置换隐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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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隐性债务?

根据媒体披露的中发〔2018〕27号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的部分内容;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在法定债务预算之外,直接或间接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

隐性债务的核心特征有三点:

1、决策主体是地方政府

2、资金用途是公益性项目建设

3、偿债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资金

同时满足以上三点的,就可以认定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范性定义,出自中发〔2018〕27号文,是指:
地方政府在法定债务预算之外,直接或间接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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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发〔2018〕27号文,明确了隐性债务的定义,对政府债务进行分类,包括显性债务、隐性债务、关注类债务和企业自身债务。
此次划定的隐性债务,包括以往分类中隐性债务和2015年至2018年间增加的隐性债务。
从2018年开始,高层开始决心对政府新的违规举债进行一次清理,但是清理前需要进行一轮登记,也就有了隐性债务的登记。
总体上,由于有了2014年登记的经验,这次登记地方政府和融资平台都很活跃,把属于隐性债务和部分不属于隐性债务的都报上去(也有少部分地方政府担心后续问责少报)。
2018年对隐债的划定确立了基础,2023年决策层开启最大力度、最彻底的一轮化债行动,下发了一揽子化债方案以及35号文等一系列重要文件。
根据一揽子化债方案,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划定与时俱进,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调整。

本轮化债所谓的隐性债务指,地方政府2018年10月31日前上报财政部,登记在财政部隐债监测系统中的债务。

这部分债务依然按照2019年出台的40号和45号文,进行债务置换和债务重组,处置最晚期限是2028年底前。

这部分债务自2018年开始,处置期限已过半,但处置情况不及预期,2018年债务登记同时上报的化债计划完成情况不理想,部分债务需要化债计划调整。

本次隐债化解与2018年时相比,中央的态度有所改变:

从“中央不救助,地方想办法,企业自己还”、“谁家的孩子谁抱走”;

变为“中央适度帮助”、“省负总责,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各负其责”。

作为本次一揽子化债政策重要组成部分,2023年10月后各省在债务限额范围内发行特殊再融资债券置换存量隐性债务。

置换对象为纳入隐债的非标(指金融机构非标产品)、公开市场债券,以及政府拖欠企业账款(纳入隐债、纳入非隐债、或均未纳入)等非金融类债务,例如政府项目工程拖欠款。

部分债务高风险省份由中央额外调剂超出该地区债务限额的发行额度。部分地区在获得特殊再融资债券发债资金后提前兑付存量债券,降低融资成本,使得已濒临爆发的城投债务危机暂时解除,城投信仰触底反弹。

2024年不仅各地区继续发行特殊再融资债券,还有很多地区发行了没有披露“一案两书”(即项目实施方案、财务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亦未披露募投项目具体投向,募集资金用途仅简单描述为用于地方政府投资项目 的 “特殊新增专项债”,扩大了置换规模。

特殊再融资债券规模,只能处置一小部分隐债,大部分隐债仍继续依照2019年40号和45号文进行债务置换和债务重组。

根据40、45号文规定,可用便利性金融工具置换隐债,包括银行贷款、保险资管计划、公开市场债券等,对隐债进行降息展期。

但不得用流动资金贷款置换隐债;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清晰一一对应,不得捆绑式操作;项目不具备可持续性、还款来源不确定、明股实债等情况不得置换;

期限原则上小于化债期限,不能超出隐性债务在隐性债务系统中录入的化解期限,不能超过整体隐性债务化解期限,即2028年;不得轻易转为企业经营性债务,在隐债系统内违规删除。

隐债化解不强制要求2028年前偿还本金,目前隐债风险在于地方政府无法按时支付利息,本金由于已登记在财政部系统内,比较有保证,但利息部分可能有些地方政府会最终无法足额偿付。

除了隐债之外,本次化债还将前期应纳未纳债务以及拖欠企业账款等非金融类债务,纳入到置换范围。

应纳未纳债务在35号文中称为:“未纳入隐性债务但须由地方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是指:

第二轮化债全国债务统计时,2018年10月31日前发生但地方政府未予上报的隐性债务。

2022年7、8月财政部曾要求地方政府进行存量隐债补报,但仍有部分地方政府未予如实上报;

这部分债务因未登记于财政部隐债监测系统,不能算做隐债,但应参照隐债进行处置,适用40、45号文进行隐债置换或隐债重组。

拖欠企业账款等非金融类债务,有的已被纳入到了隐债,有的被纳入到了融资平台非隐债清单,这部分债务主要包括政府项目因垫资施工、带资承包、拖欠工程款所形成的非金融类拖欠债务。

之所以将其独立出来列为一类,是因为在这次一揽子化债方案中,这部分债务被优先偿还,决策层要求于2023年12月31日前还清;

而且,是优先安排再融资债券偿还,其重视程度可见一斑,再融资债券偿还的其他两类债务是金融机构发行的非标产品和公开市场债券,都是涉及公众利益,对地方政府信用有重大影响的债务。

实践中,部分地区虽然按政策要求的期限前清偿,但却未按债务全额偿还,以一定的折扣对本息进行了减免。

以再融资债券置换这部分非金融类债务也从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地方政府的负担,因为原非金融类债务没有利息,当置换为再融资债券后,增加了利息支出。

蓝部长在发布会上所称的一次性化债额度,推测应按本轮一揽子化债方案实施,涉及的可置换存量债务也应该包括以上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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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债务化解主体

鉴于2018年后融资平台和类融资平台的企业越来越多,体现出地方政府为了规避监管部门对债务和融资平台不断强化的监管力度。
绕开动态监测系统的监管半径,不停在系统外成立新的城投或实质承担城投职责的新企业,结果就是尽管化债的力度不断升级,但债务仍然越来越多 。
2023年第三轮化债也对作为化债主体的融资平台认定进行了调整,设立了新的融资平台名单--央行融资平台名单,与原财政部隐债监测系统名单配合适用。
央行融资平台名单平台的划定标准,指2023年6月30日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政负责人签字确认报送国务院的融资平台。
在报送国务院融资平台名单的同时,2023年6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政负责人,还签字确认并报送了各省截至2023年3月31日融资平台承担的贷款、债券、非标等金融债务清单;
不包括其中的隐性债务和未纳入隐性债务,但须有地方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
如果某企业并没有纳入上述报送的融资平台名单,但是其承担的债务被纳入了上述报送的债务清单,则该企业也被视为融资平台从严监管。
央行融资平台名单和2018年化债时参考的财政部隐债监测系统名单是互补关系,两份名单中的融资平台,也有可能重叠(融资平台有存量隐债;
但同时,又被纳入到了地方政府负责人签字确认上报的融资平台名单中),本次央行建立非隐债监测系统,是在原银保监会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管理信息系统基础上进行的改造。
本次一揽子化债方案涉及的债务主体,应包括财政部隐债监测系统名单内承担了隐债的主体、央行融资平台名单和非隐债债项清单内的非隐债主体。
但本次发布会所称的一次性化债额度涉及的应该只是财政部隐债监测系统名单内承担了隐债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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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债务如何化解?

2014年化债,主要是以发行地方置换债券的方式推进,但2018年决策层的思路发生了变化。

根据《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中发〔2018〕27号文)》和《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办法》(中办发〔2018〕46号文),化债方式与2014年底的债务置换逻辑完全不同;

2014年底类似于中央兜底的做法,用公开发行的政府债券置换此前的隐性债务,2018的化解更多基于市场化的原则进行,目的在于粉碎市场对中央政府兜底的幻觉。

在中发〔2018〕27号文的基础上,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地方全口径债务清查统计填报说明》,提出6种隐性债务化解方案:
(1)安排财政资金偿还;
(2)安排年度预算资金,超收收入,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等偿还;
(3)出让部分政府股权以及经营性国有资产权益偿还;
(4)企事业单位利用项目结转资金、经营性收入偿还;
(5)部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隐性债务合规转化为企业经营性债务;
(6)企事业单位协商金融机构通过借新还旧、展期等方式偿还;
破产重组和清算。2018年化债基本上各地都是选择第5种方式,商业银行对隐性债务进行置换成为化解债务风险的主要途径。
但2023年化债行动的力度则比2014、2018、2019前三轮大幅升级,这固然由于前三轮化债行动始终无法达到毕其功于一役的目标,反而越化越多,旧债未偿新债不断。
另外,也是由于当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对下一阶段改革推进和经济转型产生的沉重拖累,面对目前的经济困境,必须加快新旧发展模式的转变,而巨大的地方政府债务给转变带来很大阻力。
现实情况迫使本轮行动必须“化债务尽”,取得实质性的成果,这导致本轮化债中中央政府承担了更多统筹规划责任。
通过发行“特殊再融资债券”和 “特殊新增专项债”的方式直接进行债务置换再次成为化债的主要措施。
政府直接发债置换的效率远高于市场化的银行置换,从2023年10月开启发行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很快就得以有效抑制。
据蓝部长称,截至2023年末,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规模已经较2018年摸底排查时下降了50%。
本次发布会公告的一次性化债额度,极大的突破了特殊再融资债券和 “特殊新增专项债”地方债务限额的规模限制
将更大程度上提升存量隐债置换效率,极有望真的实现”毕其功于一役“、彻底清零地方政府隐债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