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丨城投主体“退平台”进程分析:截至8月31日共有642家城投公司宣布“退平台”,江苏省数量最多共计200家
2022年以来,随着城投平台市场化转型进程加快,以及对隐性债务防控的“三令五申”,部分地区开始隐性债务清零的工作试点,城投公司开始陆续“退平台”,并在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达到一波高峰,期间共计121家完成退出。而城投“退平台”新一轮高峰期发生在2023年8月-2024年1月,即在“一揽子化债”方案提出后大量城投公司集中选择“退平台”,截至2024年8月31日,共有642家城投公司宣布“退平台”,当月最高退出数量为2023年8月的118家,此后“退平台”节奏有所放缓。
引起“退平台”节奏转变的原因或在于自从化债工作开启,中央实际已经介入并通过化债资金协助地方尽量降低债务违约风险,如果选择继续“退平台”,可能出现已退出的平台中央不再提供支持并转而交由市场化处理的结果,因此地方降低退平台的速度来优先保证当地不出现债务违约风险,在债务化解后再度加快完成“退平台”及市场化转型的工作。直至2024年6月,国务院在做关于2023年中央决算的报告时再次提及城投平台债务压降和隐债化解问题,“退平台”数量再次增多,当月共计退出50家。
区域分布上,截至2024年8月31日,“一揽子化债”方案出台以来完成“退平台”的城投公司来自于27个省、市、自治区,其中来自于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重庆市的城投“退平台”数量较多,整体集中度较高。
具体而言,江苏省公告“退平台”的城投数量最多,共计200家,占比高达31%,其次为浙江省75家,山东省、河南省、重庆市分别为49家、48家、45家,其中江苏、浙江等经济发达的东部沿海区域由于当地经济实力雄厚且增长稳健,故区域负债问题相对可控,因此较早作为地方债务化解的试点区域并引入对应的全口径债务管理体系,推动当地城投公司的“退平台”进度。倘若将重点高风险区域与非重点区域进行比较,则可以发现在642家退平台的城投公司中,共计83家来自于12个重点高风险区域,且大部分集中于重庆市,提示重庆市在本轮化债行动中表现积极,较为迅速的化债进度或可追溯于重庆市“砸锅卖铁”化债的思路,即“债务清理攻坚”-“资产优化攻坚”-“融资结构调整攻坚”的“三攻坚”和“存量债务盘活”的“一盘活”核心策略;其余退平台的城投公司均来自于非重点区域,以江苏省为主,表明重点区域退平台进展较非重点区域明显偏缓,一方面或系债务体量与化债可用资源的错配所致,另一方面或系中央在化债过程中的扶持力度存在差异所致。
主体评级分布上,截至2024年8月31日,“一揽子化债”方案出台以来的642家“退平台”城投公司多为AA及AA+评级主体,合计为404家,占比达63%,其次为无评级主体及AAA级主体,表明顺利完成“退平台”的主体总体资质较好、信用风险可控。此外,“退平台”主体多为发债主体,合计465家,在各自退平台时点的存量债券规模合计2.57万亿元,其中AA+主体存量债务规模较大,约1.31万亿元,占比约51.11%。
主营业务分布上,截至2024年8月31日,“退平台”的城投主体业务类型以基础设施建设居多,共有139家,占比约23%,或系城投平台自身的业务内容多以承接地方政府基建项目为主所致,其次为综合性业务和产投业务,分别占比约15%和13%,表明业务领域相对多元化或业务领域与产业相关度更高的城投主体在市场化转型过程中具备更多优势。
“退平台”和市场化经营主体均是积极响应化债政策的产物,两者本质均是向资本市场声明,该城投主体与政府信用关系从此“脱钩”,不再承担政府相关债务。其中“退平台”的公告声明出现得相对较早,在本轮化债行动之前已产生;而市场化经营主体的公告声明从2023年10月开始增多,可视为地方融资平台响应新一轮化债政策的衍生概念。城投主体“退平台”的首要目标在于响应政策压降融资平台存量债务的需求,而市场化经营主体通常仍有较强的融资需求,故其核心目标系通过宣布自身具备自负盈亏的能力从而突破债券发行限制,拓展其融资渠道并实现业务模式转型。
时间分布上,自2023年8月本轮化债序幕拉开直至2024年8月31日,目前全国共有市场化经营主体326家,其中进入2024年以后市场化经营主体迈入成立高峰期,最高当月成立数量为2024年3月和4月的各45家。
区域分布上,截至2024年8月31日,全国共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投主体宣布转为市场化经营主体,主要集中于非重点化债区域,且以浙江省、山东省、江苏省等资质较强、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居多,分别为74家、54家和34家,反观重点高风险区域内的市场化经营主体数量则相对较少,居于末位。
主体评级分布上,截至2024年8月31日,市场化经营主体基本集中于AA级及以上,以AA+评级为主,共179家,占比达54.9%,其次为AA评级主体,共53家,占比28.5%,AAA级51家,占比15.6%,表明能够相对顺利转型为市场化经营主体的城投公司通常具备较优的信用资质。此外,在行政等级划分上,市场化经营主体以地市级和区县级为主,分别为177家和146家,省级主体较少,表明积极寻求转型的主体通常为省内的中小型平台,在传统城投业务领域的覆盖范围和能级一般,故更具备转型动力。
主营业务分布上,产投平台属性在市场化经营主体中最为普遍,326家标注业务属性的市场化经营主体中共计104家从事产投业务,占比达31.9%,其次为综合性业务及基础设施建设类业务的主体,分别为92和69家,表明相较于“退平台”城投主体,市场化经营主体拥有相对更强的独立运营能力及市场化运作经验。
综合而言,成功实现“退平台”或转型为市场化经营主体的城投公司在所属区域、外部评级和业务类型三方面具备相似之处:其一,主体所在地区以非重点区域为主,其中江苏省、浙江省尤甚,一方面或由于区域内拥有相对丰厚的产业资源托底,另一方面或由于较早响应化债政策并开启转型尝试;其二,主体外部评级以AA+和AA评级为主、行政级别以区县级为主,或由于中等评级、中小主体更易于同时满足“退平台”或转型对主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要求;其三,主体主营业务以基础设施建设及产投业务为主,或由于城投主体的原本定位限制以及其可选择的市场化转型路线限制。
城投“退平台”或带来一波潜在利好机会,推荐关注已实现“退平台”或市场化转型的城投主体以及“退平台”或市场化转型进展顺利、进程积极的区域:
1)个体角度:a)城投主体完成“退平台”系向监管部门以及公开市场释放其自身存量债务已实现清零或得到妥善处置、新增负债已与政府部门进行切割、杠杆率已处于适当水平等信号,意味着根据35号文推出的平台融资分类监管制度,该类城投主体所受到的新增融资限制或有一定放松,有助于其在化债周期末期更早突破“借新还旧”的掣肘,拓宽融资渠道并实现现金流的正向周转,从而更快提升在二级市场的配置价值;b)完成“退平台”后,城投主体与当地政府资质脱钩或可缓解因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所产生的业务重叠和资源竞争等问题,有助于主体逐步优化升级其主营业务,增强“造血能力”并进而反哺债券兑付安全性。
2)区域角度:a)“退平台”的持续推进有利于地方政府管控显性债务、化解隐性债务,即加快化解存量债务进度;b)压降城投平台数量亦可助力地方政府将城投平台全面纳入债务监管系统并增加定期摸排债务的可操作性,在提升当地债务体量及结构的透明度的同时优化区域内现有城投平台的融资环境。尽管当前“退平台”对于改善区域内城投融资的实质作用尚不显著,但若拉长时间周期,积极推进“退平台”的区域或可更早修复融资能力并实现资产与负债的再平衡,重新点燃经济活力、达成经济长期正增长的最终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