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丨湖南将出台开发区条例:对机构编制、薪酬、财政、市场化运营等方面作出规定(全文)
来源:湖南省发改委
湖南将出台开发区条例。日前,湖南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湖南省开发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9章42条,包括总则、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规划建设、产业发展、科技创新、保障促进、法律责任和附则。
其中,体制机制方面,明确了开发区的法律地位、功能定位与具体职责,规范了开发区设立、变更、调区扩区等的程序,同时在机构编制、人事薪酬、财政、市场化运营等方面作出规定。

湖南省开发区条例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开发区管理和服务,促进全省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发挥开发区经济建设主支撑和主阵地作用,加快现代化湖南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开发区定义】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有明确地域界限,以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开发区。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区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规划建设、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服务保障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基本原则】开发区的管理和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市场化、规范化、高效化,遵循改革创新、集聚集约、绿色低碳的原则,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努力建设成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和引领区。
第五条 【政府职责】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筹、分类管理、权责清晰、协调联动、规范高效的开发区管理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工作的领导,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制定加快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协调机制,解决开发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全省开发区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开发区统筹协调、综合评价等工作,省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统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开发区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按对应的省级部门职能职责做好开发区相关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管理机构定义】开发区管理机构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赋权清单,行使权力、承担责任。
第八条 【设立审批】根据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布局需要新设立省级开发区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开发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变更升级和调扩区管理】开发区名称变更、规划面积或者区位调整,按照设立申报程序报请批准。
省级开发区拟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开发区相关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具备升级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转报国务院批准。
开发区调区扩区,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管理机构职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聚焦开发区实际需求,推进标准化赋权、差异化承接,有序放权赋权到位。对设区的市(自治州)管理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依法赋予设区的市(自治州)经济管理权限和部分省经济管理权限;对县(市、区)管理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依法赋予设区的市(自治州)经济管理权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赋予的经济管理权限,制定清单对外公布。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应当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简化审批流程,为企业、投资创业者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对不适宜下放的权限,应当通过延伸服务窗口、开通网络直报端口、建立领办代办服务制度等方式,为开发区企业提供便利。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在开发区成立综合执法机构。
第十一条 【具体职责】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组织实施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开发区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实施开发区各项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
(二)组织编制、修改、实施本开发区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编制本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统筹产业布局;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或审核本开发区内的投资建设项目;
(三)建立健全招商引资制度,整合招商引资资源,搭建招商引资平台,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四)搭建招才引智平台,加强创新资源集聚,构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五)协调落实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六)协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等相关工作;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内部机构设置】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职能机构,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社会事务职能剥离】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坚持发展实体经济为主的功能定位,具备条件的开发区有序剥离社会事务管理职能,交由属地政府承担。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 【人事】鼓励开发区创新选人用人机制,支持开发区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人才依法有序流动。鼓励具备条件的开发区按照规定探索实行岗位聘任制、竞争上岗制。
开发区可以采取市场化方式选聘管理和技术人员,实行合同管理,不受职数等限制。
第十五条 【财政】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开发区财政体制,完善开发区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开发区可以实行财政独立核算。
单独设立财政管理机构的开发区,参照实行独立财政管理体制,预算、决算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第十六条 【薪酬】支持开发区分类优化工资收入分配办法,鼓励开发区按相关规定建立绩效薪酬制度,实行可量化的绩效考核和差异化的薪酬分配。
第十七条【派驻机构】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一般不在开发区设置工作机构,确因工作需要设立的,应当严格按照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市场化运营】创新开发区规划、管理、建设、运营机制,有序推进政企分离、管运分开,鼓励开发区探索将开发区设计、建设、招商、运营、服务等事项依法交由市场主体承担,(推荐阅读:一文看懂开发区如何推动“管委会+公司”模式改革)支持开发区因地制宜引入专业化机构、各类所有制企业等主体,按规定投资建设、运营开发区或托管现有开发区,促进开发区实体化运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
第四章 规划建设
第十九条 【规划编制】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省开发区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开发区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产业布局、区域布局、组织保障等内容,推动形成布局合理、错位发展、功能协调、安全环保的开发区发展格局。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开发区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地区开发区发展规划。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开发区发展规划,结合实际组织编制开发区中长期发展规划,科学确定产业特色、空间布局和任务举措,并与同级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 【用地管理】省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开发区用地保障机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应当优先支持开发区建设,加大对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的支持力度,适度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
第二十一条 【用地规划】开发区用地应当纳入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空间规划,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新增工业和生产性服务用地计划原则上优先安排在开发区。
第二十二条 【土地供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加强土地综合治理,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
开发区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应当由以出让为主向租赁、出让并重转变,推广长期租赁、先租赁后出让、标准地加承诺制、弹性年期出让等相结合的供地方式。
自然资源部门和开发区应当推进节地增容,鼓励土地使用权人通过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地下空间利用、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
第二十三条 【存量用地处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开发区存量用地盘活机制。
开发区应当综合运用相关政策,加大闲置、低效用地盘活挖潜力度。对闲置用地依法进行处置,对低效用地可以通过收购储备、流转、协议置换、合作经营、自主开发等方式促进再开发。
第二十四条 【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区应当配套电力、燃气、供热、供水、通信、道路、消防、治污等基础设施,加快建设为企业服务的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和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推动开发区产业数字化转型和数字产业化发展。
第二十五条 【安全环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统筹开发区发展与安全,推进安全监管能力和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建设,提升安全监测预警能力,督促开发区企业履行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
第五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定位布局】省人民政府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发区产业布局的统筹指导,坚持制造业为主的发展方向,指导开发区合理优化布局主特产业,坚持开放合作、高端引领、集约发展的原则,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资源禀赋和优势特色,因地制宜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各开发区主特产业布局,推动开发区特色化、差异化、集聚化发展。
第二十七条 【集聚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工业项目向开发区集聚,支持开发区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布局产业链,引进培育关联度大、产业影响和带动力强、在产业链中占据优势地位的龙头企业,吸引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聚。
开发区应当按照省、设区的市(自治州)、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产业集群区域布局的统筹规划,重点打造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培育未来以及新兴支柱产业集群,推动传统优势产业集群转型升级,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产业集群融合发展。
第二十八条 【招商引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制定招商引资政策措施,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完善重大招商项目跟踪服务机制,优化招商引资环境,提升招商引资工作市场化专业化水平,推动优质项目向开发区集聚。
第二十九条 【开放合作】鼓励省内开发区之间开展跨区域合作共建,建立产值核算和成本分担、利益共享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开展跨省合作或与其他国家(地区)开展国际合作。支持开发区与国家级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联动发展。
第三十条 【绿色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积极引进和培育高效节能、先进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改造和节能降碳改造,推广应用先进适用低碳技术与设备,打造绿色工厂和绿色园区。
第三十一条 【禁止项目】禁止在开发区建设下列项目:
(一)采用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的;
(二)生产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产品的;
(三)已列入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的;
(四)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的其他项目。
第六章 科技创新
第三十二条 【发展战略】开发区应当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主特产业,加快集聚创新资源,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
第三十三条 【创新机制】开发区应当深化科技体制机制创新,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创新人才引进和激励机制,激发科技创新动力活力。
第三十四条 【创新平台】支持开发区布局建设科技基础设施、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产业创新联合体等。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建设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
鼓励开发区构建区域创新体系和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体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放共享重大科研设施和设备仪器。支持开发区开展异地研发孵化。
第三十五条 【研发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产业扶持、科技创新等专项资金应当向开发区倾斜,支持开发区管理机构和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
开发区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创新发展。
第三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发区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科技成果转化基地,促进科技成果在开发区转化落地。
开发区应当建立健全创业创新孵化体系,鼓励引进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推进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等孵化载体标准化、市场化、专业化发展。
第三十七条 【知识产权保护】开发区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机制,依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知识产权。
第七章 保障促进
第三十八条 【政策保障】开发区所在地的市州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项目安排、招商引资、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建设、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为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十九条 【资金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依法采取直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开发区发展。
鼓励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结合本级财政收入状况,将开发区实现的本级财政收入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支持开发区滚动开发建设,促进开发区可持续发展。
第四十条 【金融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促进金融机构为开发区建设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支持商业银行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政策性、开发性、商业性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
第四十一条 【要素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开发区要素保障机制,加大对开发区内企业的用地、用能、用水、交通、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的保障力度。
第四十二条 【人才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高层次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培养、服务、激励等相关措施,为开发区人才提供便利服务。
第四十三条 【诚信环境】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作出的政策承诺及依法订立的合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公示和共享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信息,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四十四条 【评价激励】省人民政府开发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开发区综合评价体系,完善奖惩制度,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对开发区实行差异化激励和动态管理。对综合评价较好的开发区通报表彰,在土地指标、环境容量、财政转移支付、编制资源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对综合评价较差的开发区予以通报和督促整改。开发区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开发区扩区、调区、升级、退出和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法律责任】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开发区管理机构上报的事项未及时办理,或者干扰开发区管理机构正常行使管理职权,影响工作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开发区管理和服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容错纠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探索创新、干事创业。对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免除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特殊开发区参照执行】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纳入开发区管理序列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八条 【实施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原《湖南省开发区管理办法》(1996年3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8号令)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