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丨关乎项目融资和开工,发改委力推新PPP项目信息系统

时间:2024-06-12 15:19:52  来源:城望集团  作者:城望集团  已阅:0

来源:发改委、第一财经图片


为了落实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新机制,信息化监管手段必不可少。为此国家发改委在近期建立全国PPP项目信息系统,以做好新PPP项目相关信息统计,强化监督,确保新PPP项目规范运作。
6月12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公开了《关于建立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去年2月份以来实施的新PPP项目必须在全国PPP项目信息系统填报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包括项目特许经营方案、特许经营者选择内容、项目建设实施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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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上述PPP信息系统已经在4月份上线。由于PPP新机制相关制度在近期相继明确,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方还在学习中,因此系统内填报的新PPP项目目前并不多。不过未来地方做新PPP项目将必须纳入PPP信息系统内,这关系到项目能否开工和融资等。
《通知》明确,国家发改委将把信息系统内各项目信息填报完备情况作为给予项目建设期政府投资支持、纳入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通过投贷联动机制向金融机构推介的重要依据。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充分发挥专业能力,对信息系统内项目依法依规提供融资支持。未在信息系统内的项目,不得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名义融资或办理前期手续。
PPP专家、E20环境平台执行合伙人薛涛告诉第一财经,能否纳入全国PPP项目信息系统,最关键的是新PPP项目(基本都会涉及基建)能否获取“开工证”。
国家发改委将组织专业力量对项目填报内容是否符合PPP新机制相关要求抽查复核,不合规项目将列入异常项目名单,并向社会公开,经清理整改仍不合规的项目将移出信息系统。
另外,新PPP项目特许经营方案审核通过、实施机构启动特许经营者选择程序后,将通过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相关项目信息,便于社会公众对项目进行监督。
薛涛认为,新PPP项目信息对外公开等也是抓住了合规的可追溯的要害。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如果违反PPP新机制做相关项目,后期存在较大风险。预计未来市场上明确为“特许经营”范畴内的不合规PPP项目会明显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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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推广十年以来,此前项目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重建设、轻运营,异化为地方融资手段加剧财政未来支出责任,甚至一些项目明股实债形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为了推动PPP项目规范发展,去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将PPP模式范围缩窄至基于使用者付费特许经营模式。PPP回报机制也聚焦使用者付费,不因采用PPP模式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

此后为落实上述《指导意见》,发改委等出台一系列法规文件,目前基本搭建起PPP新机制制度体系,其中就包括上述全国PPP项目信息系统。

国家发改委投资司投融资处处长于淼近期公开表示,信息系统是规范实施PPP新机制的重要抓手,有三方面重要意义,一是有助于加强信息统计分析,跟踪研判PPP新机制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可能存在问题。二是有助于调动专业力量,通过项目复核确保项目符合PPP新机制要求。三是有助于加强社会公众监督,提升项目建设运营质效。

近日发改委再次向地方印发通知,要求各地尽快组织做好项目信息填报工作,必须完整准确填报,不得缺项漏项、虚假填报。发改委已建立PPP项目复核工作机制,复核中发现的违规项目将对外公开,并要求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否则将不合规项目移出信息系统。

以下为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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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
发改办投资〔2024〕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更好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号)要求,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信息管理、监测分析和公众监督,我委拟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建立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现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建立信息系统的重要意义

建立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有利于做好项目信息统计,强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监测分析;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提升公共产品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引导各参与方切实提升项目执行质量,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确保规范发展、阳光运行。

二、准确把握信息填报内容

(一)投资项目代码。

填报单位按照《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2017年第3号令)、《全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编码规范》(GB/T 40058-2021)等文件要求,通过各级在线平台领取项目代码,作为项目信息填报依据和前提。

(二)特许经营方案内容。

实施机构应于特许经营方案审核前,按照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指标体系(见附件)要求,填报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等项目信息,具体实施方式、特许经营期限等特许经营信息,并上传特许经营方案及相关附件。特许经营方案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实施机构应更新上述信息,并上传经审核的特许经营方案;审核特许经营方案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填报审核部门、审核时间等信息,并上传相关审核文件。

(三)特许经营者选择内容。

实施机构应在公开发布招标公告等公开竞争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填报特许经营者选择方式、公开竞争文件发布时间等信息,并上传招标公告等公开竞争文件。特许经营者选定后10个工作日内,实施机构应填报特许经营者中标单位、中标单位企业性质等信息,并上传中标通知书等文件。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实施机构应填报政府投资支持、按规定补贴运营等信息;特许经营者或项目公司应填报协议签署时间、是否设立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期限等信息,并上传初步协议(如有)、特许经营协议等文件。

(四)投资管理程序内容。

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后10个工作日内,特许经营者或项目公司应填报立项形式及时间、项目总投资、项目资本金等信息,并上传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书及相关批复文件。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项目如发生变更建设地点、调整主要建设内容、调整建设标准等重大情形,特许经营者或项目公司应于重新履行项目审核程序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批复文件。

(五)项目建设实施内容。

特许经营者或项目公司应根据项目建设实施进度,及时填报项目开工时间、进展情况、竣工时间,并上传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需试运行或试运营的项目,特许经营者或项目公司应填报试运行或试运营时间,并上传相关许可文件。

(六)项目运营管理内容。

项目进入运营期(含试运营或试运行)后,特许经营者或项目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项目运营情况,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填报项目前一自然年度总收入、总成本、净利润,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年度交付量、平均单价及其分别占当年预测交付量、平均单价的比例等信息,上传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实施机构应每年开展运营评价并于每年4月30日前上传前一自然年度运营评价结果。涉及特许经营项目价格调整、变更情形的,特许经营者应于价格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报相关情况。

(七)项目终止和移交内容。

如项目发生终止或移交事项的,实施机构应于该事项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填报项目终止情况、终止时间、移交对象、移交时间、移交内容等信息,并上传项目终止或移交证明文件。

三、认真抓好信息填报工作

(一)积极配合做好系统建设。

为更好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规范实施,我委将建设全国统一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并于2024年3月底前启动内部测试,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方面积极配合完成相关工作,确保信息系统2024年4月正式上线。

(二)认真开展项目信息填报。

2023年2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清理核查前未完成招标采购程序的项目,以及后续新实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均应按以上流程在信息系统内填报信息。2023年2月至信息系统上线前已开展的项目,如属于清理整改范围的,应经有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确认符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相关要求后再行填报;其他项目应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补充填报。

(三)逐层压实信息填报责任。

各填报单位要全面、准确、及时填报项目信息。实施机构对特许经营者、项目公司填报信息予以复核,审核特许经营方案的发展改革部门对实施机构填报信息予以复核。存在误填漏报的,复核单位要及时通知填报主体修改完善。我委将采取适当方式查找存在填报信息错漏的项目,通知填报单位补充完善;经通知满1个月仍未完善的,将其列入异常项目名单,并向社会公开;经通知满3个月仍未完善的,我委将把此类信息缺失项目移出信息系统。

四、充分发挥信息系统重要作用

(一)提高项目执行质量。

为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政策指导,我委将组织专业力量对项目填报内容是否符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相关要求抽查复核,如发现特许经营方案、特许经营协议等不符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相关要求,将其列入异常项目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同步通知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抓紧组织清理整改,经提示满3个月仍未完成整改的,我委将把此类不合规项目移出信息系统。

(二)提供工作推进依据。

我委将把信息系统内各项目信息填报完备情况作为给予项目建设期政府投资支持、纳入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通过投贷联动机制向金融机构推介的重要依据。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充分发挥专业能力,对信息系统内项目依法依规提供融资支持。未在信息系统内的项目,不得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名义融资或办理前期手续。

(三)加强中介机构监管。

我委依据信息系统对参与项目的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进行监测。对在提供特许经营方案编制、特许经营协议起草、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法律意见出具等中介服务时质量低劣、弄虚作假的,我委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予以提醒、约谈、警告。涉及工程咨询机构的,将在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定时予以考虑;涉及律师事务所的,如情节严重,将反馈司法部门。我委将把信息系统中存在失信行为的项目参与方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发挥公众监督作用。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通过特许经营方案,实施机构启动特许经营者选择程序后,将通过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项目名称、建设内容等项目基本信息,特许经营中标结果、特许经营期限等特许经营信息,项目每季度运营情况、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数据、定期运营考核结果等运营管理信息,以及项目终止或移交信息等,便于社会公众对项目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