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丨35号文后重庆多家城投宣告退平台

时间:2024-06-05 15:06:57  来源:城望集团  作者:城望集团  已阅:0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地方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和加快推动融资平台公司退出平台名单及市场化转型的要求,切实厘清政府与企业的权责边界,持续巩固发展政资分开、政企分开改革成果,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参与市场竞争,重庆多家城投宣告退平台。自本声明公告之日起,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企业依照市场法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来源:重庆市南岸区国资委官网

原标题:关于重庆迎龙环湖实业有限公司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声明(2024年5月31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地方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和加快推动融资平台公司退出平台名单及市场化转型,切实厘清政府与企业的权责边界,持续巩固发展政资分开、政企分开改革成果,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经南岸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重庆迎龙环湖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声明公告之日起,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企业依照市场法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特此声明。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国资委网站(2024年5月30日)

原标题:重庆渝中城市更新建设有限公司退出政府融资平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地方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和加快推动融资平台公司退出平台名单及市场化转型的要求,切实厘清政府与企业的权责边界,持续巩固发展政资分开、政企分开改革成果,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渝中区人民政府决定,重庆渝中城市更新建设有限公司,自本声明公告之日起,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企业依照市场法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特此声明。



来源:重庆市江北区国资委网站

原标题:关于重庆市江北区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声明(2024年5月24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地方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和加快推动融资平台公司退出平台名单及市场化转型,切实厘清政府与企业的权责边界,持续巩固发展政资分开、政企分开改革成果,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经江北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重庆市江北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区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洋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3户企业,自本声明公告之日起,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企业依照市场法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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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平台如何“退名单”?

自2010年至2013年,原银监会首次牵头制定了融资平台名单及退出机制。2013年,银监发[2013]10号文明确融资平台退名单需同时满足①资产负债率低于70%、②各债权银行对融资平台的风险定性均为全覆盖、③存量贷款中需要财政偿还的部分已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并已落实预算资金来源,且存量贷款的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已整改合格等5项要求。
自2018年至今,在“隐债十年清零”目标提出后,是否涉及隐债成为是否纳入融资平台监管范围的重要参考。然而,目前隐债清零面临融资平台债务绝对规模压降较为困难、风险缓释后债务在2028年可能集中到期等问题,后续仍待政策执行进一步落地。

参考2013年前后原银监会融资平台名单的退出机制,我们认为针对2023年新一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名单,为保障长期化债效果,在建立退出机制时可能需要遵循分类处置、银行机构主导、设置观察期等基本原则。

2023年新一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名单上报后,针对融资平台及其债务,在主体层面推动公司市场化转型、在债务层面就经营性债务开展“控增化存”可能是未来工作重点。
参考媒体报道,2023年6月,国内各个省份曾向国务院提报了新一批融资平台名单,2010年前后开始建立的原银监会融资平台不再使用。2023年9月,财政部向交易所、交易商协会下发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名单,用于后者加强对融资平台发行债券新增融资的监管。从政策用意上看,历经近5年隐性债务化解后,对于融资平台的非隐性债务(或可称之为经营性债务),无论是从偿债风险角度、还是从存量规模(特别是融资平台债券市场占比)角度出发,这类债务都已进入不得不提前安排风险防范缓释的阶段。未来针对融资平台及其债务,在主体层面推动公司市场化转型、在债务层面就经营性债务开展“控增化存”可能是工作重点。
参考2013年前后原银监会融资平台名单的退出机制,我们认为新一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名单确需建立退出机制,同时可能还需要遵循分类处置、银行机构主导、设置观察期等基本原则。
首先从建立退出机制必要性的角度看,如国家发改委所述,推进投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剥离地方政府非经营性项目的融资职能,是公共领域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从源头上防范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如果不建立退出机制,那么目前处于新一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名单内的地方国企可能只能通过清算等方式退出名单,如此显然并不是维护国资系统稳定、降低金融系统风险的最佳路径,建立融资平台名单退出机制、适时调整政府性债务风险重点监测省份的范围大有必要。其次从退出机制的具体设置上看,参考2013年前后原银监会融资平台名单的退出机制,我们认为以下原则可能是未来仍需坚守的基本原则:

  • ①分类处置:坦白而言,由于国内不同地区的资源禀赋不同、经济基础不同,因此不同地区当前所处的发展阶段大相径庭,未来不同地区间经济财政实力、政府性债务风险水平的分化是符合客观规律的。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盲目追求地区经济高增长很可能诱发当地开展“急功近利”的投资行为,如此与目前国内“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导向并不相符。因此,我们认为未来融资平台名单退出机制应充分考虑到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对于市场化业务空间暂时有限的地区,可考虑在债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保留一定数量的、仍从事(准)公益性业务的融资平台,慎重考虑“一刀切”要求融资平台数量“清零”的做法。

  • ②银行机构主导:对于国内融资平台而言,公司实际控制人基本均为所在地的上级政府部门,且国有银行贷款在公司有息负债中的占比通常相对较高。因此,我们认为未来融资平台名单退出机制应将主导权交由银行机构,特别是存量授信规模较大的国有商业银行,进而充分发挥商业银行地方分支机构众多,与地方政府长期合作、合作形式多样,对区域基本面、融资平台业务实质了解更加深入等优势。

    ③设置观察期:考虑到部分已退出原银监会融资平台名单的企业被重新纳入2023年新一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名单,部分融资平台可能发生阶段性调整主营业务、调节财务指标表现以退出融资平台名单,随后再度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风险。为避免今后再度发生上述情形,我们认为有必要在融资平台申请退出名单且获得全部银行机构许可后设置一段时期的观察期(如2-4年)。只有在观察期内未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市场化业务经营良好的企业,才有较大概率自此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理论上才能被归为真正的融资平台转型。


    来源:方正宏观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