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丨广西梧州市:市直属国企的投资、融资等涉及使用额度超500万元以上的皆需报市财政局备案

时间:2024-03-05 16:39:45  来源:城望集团  作者:城望集团  已阅:0

来源:梧州市人民政府


据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总体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重要论述,以深化国企改革助推企业转型发展为目的,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自主、风险自担”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决策制度和程序,切实防控风险。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梧州市直属国有企业。

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决策主体责任

市直属国有企业对其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决策行为和事项负责,企业董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对所审批决策事项负总责,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其他董事会成员对所审批决策事项负有具体责任。市直属国有企业要完善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管理机制,依据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的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决策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各项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决策的有效合规性和预期投资目标的顺利实现。

四、境内投资、融资(担保)决策审批程序

(一)投资、融资(担保)计划管理及报送程序

按照“以任务定计划、以计划定项目、以项目建设及偿债需求定融资、按融资实际情况优化计划”思路,增强项目投资计划、融资(担保)计划的关联性、配套性和科学性。市直属国有企业每年2月底前制定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年度融资计划、年度融资担保计划,经企业董事会审议后的计划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汇总审核,报市政府审定。企业原则上按审定后的计划开展投资、融资(担保)工作。年度投资计划包括投资项目内容、投资额、投资资金构成与来源、实施年限、投资项目类型等;年度融资计划包括融资规模、融资项目、融资途径、融资资金用途、偿债计划等;年度融资担保计划包括担保人、融资担保金额、被担保人及其经营状况、融资担保方式、融资担保费率、违规融资担保清理计划等。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于当年7月底及次年1月底前将市直属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年度融资计划、年度融资担保计划实施情况报告市政府。

(二)投资计划外的决策管理制度及程序

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计划外的投资项目分为政府投资项目和自主经营性投资项目。

1.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非经营性项目,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管理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 本办法所称的自主经营投资项目是指依据生产经营和发展实际需要,企业市场化自主选择进行的投资。自主经营性投资项目实行额度划线审批:

(1)单项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主业投资项目,由企业董事会集体研究决策,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后组织实施。

(2)单项投资额在1000万元至2亿元(含2亿元)的主业投资项目及单项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内的非主业投资项目,由企业董事会集体研究决策,将投资项目请示、董事会决议文件、可行性研究评估、法律意见书、风险评估报告(需明确是否会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等相关资料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政府。

(3)单项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及单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非主业投资项目,由企业董事会集体研究决策,将投资项目请示、董事会决议文件、可行性研究评估、法律意见书、风险评估报告(需明确是否会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等相关资料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研究审核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按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投资项目涉及企业新设、分立、改变原有控股地位、政府设立基金投资及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须由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进行审核审批的,依其规定。

(三)融资(担保)计划外的决策管理制度及程序

1. 融资计划外的决策管理制度及程序

市直属国有企业融资计划外的融资项目要切实防范融资风险,拓宽融资渠道,依据市场规律和行情从严控制融资成本。融资计划外的融资项目实行额度划线审批:

(1)单项融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融资项目,由企业董事会集体研究决策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后组织实施。

(2)单项融资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融资项目,经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并获得同意后,由企业董事会集体研究决策,并将融资项目请示、董事会决议文件、法律意见书等相关资料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研究审核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按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3)单项融资额在1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的融资项目,经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并获得同意后,由企业董事会集体研究决策,并将融资项目请示、董事会决议文件、法律意见书等相关资料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研究审核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按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必要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组织实施。

(4)单项融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融资项目,经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并获得同意后,由企业董事会集体研究决策,并将融资项目请示、董事会决议文件、法律意见书等相关资料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研究审核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按程序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并报市委同意后组织实施。

融资项目涉及企业发行债券、抵押、产权变更及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须由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进行审核审批的,依其规定。

2. 融资担保计划外的决策管理制度及程序

市直属国有企业融资担保计划外的融资担保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定并发布企业融资担保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融资担保事项。

(1)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融资担保事项,企业一律不得实施。

(2)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融资担保事项实行额度划线审批。特别监管类的融资担保事项1亿元以上(含本数和同一项目、事项分拆担保额的累计数额)的融资担保事项由企业董事会集体研究决策,将融资担保项目请示、董事会决议文件、被担保方(或项目)批准文件、法律意见书、风险评估报告(需明确是否会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等相关资料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研究审核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特别监管类事项中1亿元以下的融资担保事项由企业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3)负面清单之外的融资担保事项,由企业董事会集体研究决策。

(4)确需对属于不同出资人且无产权关系的市直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的,双方国有企业完善内部决策程序。各自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研究审核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后,联合报市政府批准。

(5)确需对非市直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的,由提供担保方国有企业完善内部决策程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研究审核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五、境外投资、融资(担保)决策审批程序

市直属国有企业的境外投资、融资(担保)项目由企业董事会集体研究决策,将境外投资、融资(担保)项目请示、董事会决议文件、法律意见书、风险评估报告(需明确是否会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等相关资料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研究审核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六、规范企业对外拆借资金程序

除金融企业外,市直属国有企业对外拆借资金,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许可,禁止国有企业为本集团以外的企业拆借资金。严禁假借经营活动(含委托贷款、认购债券等)名义或通过贸易、代理业务及预付款等形式提供借款或对外拆借资金。属同一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市直属国有企业间拆借资金,由资金出借方的国有企业向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提出申请,将对外拆借资金请示(请示内容应明确资金出借及借款主体,包括借款用途、借款规模、借款期限及借款利率等基本信息)、董事会决议文件等相关资料报送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批。

确需向属于不同出资人的市直属国有企业、非市直属国有企业对外拆借资金的,由资金出借方的国有企业依法依规制定对外拆借资金方案,完善内部决策程序,并逐级报市政府批准。

七、切实加强风险防控

市直属国有企业必须切实规范融资举债行为,从严落实政府债务化解和风险防控工作的有关要求,市直属国有企业的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事项中涉及大额资金使用额度超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皆需报市财政局备案,严格规范企业内部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决策制度,对决策的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行为要进行充分的调查论证,必要时应聘请第三方机构提出专业意见,作为决策依据和参考。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事项决策应履行党组织前置研究程序。充分发挥外部董事、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监督作用,企业董事会审议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事项应通知企业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出席(列席)。建立资金运行在线监管系统,对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实时监测、穿透式监测和全覆盖监测,有效防范资金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