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丨35和47号文后, 12省份政府投资项目开展思路与常见误区
来源:七公片区开发
35号文主要是针对城投公司的文件,核心意图仍是名单制下的分类管理,但是从现实反馈的情况看,无论是名单内的,还是名单外的,新增融资都会遇到困难。 47号文,作为35号文的配套文件,更能体现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的精神,省负总责,金融系统承担责任。
遏制新增隐债和过度投资
35号文主要是针对城投公司的文件,核心意图仍是名单制下的分类管理,但是从现实反馈的情况看,无论是名单内的,还是名单外的,新增融资都会遇到困难。
近5年来对于城投举债的管控趋势是没有变化的。对于通过做大公益性基础设施资产价值规模来获取融资的方式,网友曾经给出过比方,类似于在冰箱里放很多肉,通过摸来摸去,挪来挪去,来蹭上一些油。冰箱里肉的规模越大,能够蹭到的油就越多。
这种举债方式,在政策导向上是政策不支持的,是抑制和反对的,在发展路径上是不健康不阳光,不能持续发展的。
47号文,作为35号文的配套文件,更能体现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的精神,省负总责,金融系统承担责任。落实 35 号文,“砸锅卖铁”全力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在地方债务风险降低至中低水平之前,严控新建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清理规范在建政府投资项目。
明确12 个重点省份(即债务高风险地区):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重庆、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除供水、供暖、供电等基本民生工程外,省部级或市一级2024年不得出现政府投资新开工项目。推迟或停止目前使用投资不到一半的项目建设。要求这些省市应尽一切努力将“债务风险降至中低水平”。
文件发布之后的项目开展思路
(一) 选择文件允许范围来实施
虽然文件对于行业领域进行了仔细的区分对待,但主要是按照项目重要程度,或者,换个角度来理解,主要是按照审批层级的角度,来划分的。
所以为了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要尽量在禁令所述除外范围的审批层级里边来进行策划项目,比如说纳入国家十四五规划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等等。
禁令带有很强的指令性计划特点。因此应当加强与上级各主管部门的汇报和沟通,争取在上一级审批当中,纳入允许范围。
(二) 适用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城中村改造
不能进行政府投资的项目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企业投资项目,但是企业投资项目能够覆盖基础设施建设的情形只有城中村改造。
城中村改造指导意见中做了比较详细的部署:
“政府筹措资金或引入社会资金。城市人民政府立足现有渠道做好经费保障。在先行确定规划指标、合作单位选择条件和净地出让等前提下,按照公开择优原则,建立竞争性准入机制组织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选择优质合作单位,相应城中村改造项目内土地可依法实施综合评价出让或带设计方案出让。积极创新改造模式,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努力发展各种新业态,实现可持续运营。引入社会资金的具体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
除此之外,也没有什么好办法。禁令是改革开放以来,对于基础设施领域来说最严厉的禁止性文件,而且指令性、计划性特点也特别强烈,所以,也没有什么更多的解决办法。
地方应该腾出精力来切实考虑把债务融入城中村改造,通过片区开发模式,先把政府债务化解成企业债务,当债务比率降低到一定程度,城中村改造达到一定规模,发挥一定效应,“地方债务风险降低至中低水平”之后,再考虑进一步申请政策。
文件应对的常见误区
(一) 不能够以切换融资模式来应对
47号文针对的角度是投资项目出资和决策的角度,简单的说,是针对政府投资项目。所以是以出资的角度来界定的,不能够以切换融资模式来应对,或者说,只要是政府投资项目,无论是什么融资模式,除了重点项目国家全额安排资金外,无论是什么财政资金来源,还是地方政府债券,或者城投债,都会受到这个文件的限制。
也就是说,变换资金来源渠道,或地方政府债券,也不解决问题。
(二) 不能够以市场化收入企业投资项目来应对
没有市场化收入能够覆盖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以市场化收入来覆盖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都是夸大虚构收入的违规举债项目,有一些还涉嫌套取财政资金兜底承诺的违法行为,所以凡是以市场化收入覆盖的大型基建投资的企业投资项目,都是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