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丨中纪委:城投公司腐败的五大路径

时间:2023-12-29 15:44:11  来源:城望集团  作者:城望集团  已阅:0

来源:中纪委


12月2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深度关注丨监管发力地方投融资》一文。

文章中提到,城投公司腐败问题多发于以下方面:

一是利用“影子公司”充当融资中介,自己隐身幕后,以收取融资中介费的方式收受贿赂;

二是“高收低卖”从中谋利,高价收购民营企业不良资产或低价出售优质国有资产;

三是勾连“掮客”推高融资成本,违规收取“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好处费,接受不法融资中介的拉拢腐蚀;

四是违规“拆借担保”,将高成本举借的资金拆借给有利益关系的企业,或者违规为企业投融资提供担保;

五是“优亲厚友”,违规帮助私营企业主承揽工程项目、违规处置国有资产获利或利用资金拨付权力吃拿卡要、收受贿赂。

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严肃查处融资平台背后可能存在的权力寻租、利益输送问题。图为近日,江苏省海安市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室工作人员围绕城投领域典型案件开展案情分析讨论。孙立 摄

湖南省沅江市城市建设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曾剑波,四川省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董事长李鸣琴,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何本东……近期,多地纪委监委接连发布城市建设投资领域审查调查信息,释放全面从严、一严到底的强烈信号。

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突出重点领域,深化整治金融、国有企业、政法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和粮食购销等行业的腐败。作为地方政府的投融资平台,城投公司承担着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资金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重要职能,集工程、资金、资产为一体,责任重大,社会关注度高。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严肃查处融资平台背后可能存在的权力寻租、利益输送问题。

个别融资平台管理者与银行从业人员、中介相互勾结,借信息壁垒攫取非法利益;承接工程项目、工程款结算、提供资金支持和套取国家资金等方面也易出现违纪违法行为。

“城投公司资金需求量大,要求融资具有较高的时效性和保障能力,加上融资业务专业性强,流程和核算方式复杂,个别融资平台管理者便与银行从业人员、中介相互勾结,借信息壁垒攫取非法利益。”江苏省海安市监委委员唐小祥说。

2018年,时任海安市城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鲁德平帮助融资中介朱某某以高达11.5%的综合成本承接了一笔8000万元的融资租赁业务,而同期同等业务平均成本仅为9%。为表示感谢,朱某某先后12次送给鲁德平现金及卡券共计价值14.5万元。不仅如此,为帮助某银行行长孙某完成吸储任务,鲁德平还安排城建集团将7000万元资金存入该行账户,此后该账户活期余额长期在1亿元以上。孙某因此送给鲁德平3万元。2022年8月,鲁德平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万元。

唐小祥表示,城投公司董事长既是资产管理者又是资产经营者,集经营决策权、财务审批权、人事任免权等多项权力于一身,往往“一句话”“一支笔”就能决定大额资金的存管机构和调度使用,容易滋生腐败。

对于一些城投公司来说,除去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项目建设、运营也是其肩负的职能。

2014年上半年至2018年7月,曹鹏颖在担任杭州萧山城投集团资源开发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兼土地资源开发部经理期间,利用负责公司收储土地出让、高压线迁改工程管理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2020年6月,曹鹏颖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本案主要涉及土地收储挂牌出让及工程项目建设两个领域,问题较为典型。”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纪委监委驻区检察院纪检监察组俞吉春告诉记者,以土地业务为例,开发商为了解熟悉土地情况、争取土地开发优惠条件,需要城投公司的支持与帮助;城投公司为了使土地不流拍或拍出更好价格,也需要与开发商洽谈拍地意向,容易产生违纪违法行为。在某地块竞拍过程中,曹鹏颖就曾帮助某房地产企业“劝退”其他企业,从而帮助其以较低价格竞得土地,并收受该企业好处费。

记者采访了解到,一些城投公司负责人在承接工程项目、工程款结算、提供资金支持和套取国家资金等方面易出现违纪违法行为。如曹鹏颖就在工程管理、验收及工程款审批拨付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好处。

规范融资行为,引入竞争机制,切断放款方业务员与第三方机构的勾结,防范融资廉洁风险。

“定向融资中介机构无非就是帮发行方准备下资料、跑跑备案手续,没什么高科技含量,轻轻松松就能赚上几百万。”在江苏省宝应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杨新军眼中,定向融资中介业务成本低、收益高。于是,他不再满足于帮融资中介老板承接业务、收受贿赂,而是找到下属丁磊、商人殷某某合作,以殷某某名义专门成立了中介公司。

“短短几年,殷某某本人或实际控制的公司近乎垄断了县城投公司定向融资中介服务。”据办案人员介绍,2022年宝应县纪委监委在国有平台融资业务监督检查中发现异常:杨新军、丁磊与中介人殷某某相互勾结,规避中介机构遴选机制,将城投公司97%定融中介业务交由其承揽,且巨额中介费未经财务复核直接支付,部门之间相互监督制约机制流于形式。

针对该异常情况,工作人员在多方核查基础上,与杨新军开展谈话,一举突破了其心理防线,促使其如实交代问题。

杨新军、丁磊一方面利用殷某某非公职人员的身份,在“前台”向备案机构打通关系,获取融资备案便利;另一方面在“后台”打内应,避免其他中介公司介入,确保其“影子公司”顺利承接业务。2023年6月,杨新军因犯受贿罪、行贿罪、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72万元;丁磊因犯受贿罪、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

针对腐败易发高发的融资业务,杭州市余杭区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建议:一是要规范融资行为,避免单人单线联系业务,融资方案应多人会谈、科室会商、决策会班子会研究确定;

二是适度公开部分融资信息,对债券等公开市场产品要广泛接受各机构参与,引入竞争机制,避免信息人为阻断;

三是加强与融资放款方联动,通过融资方廉政告知函和放款方回函的方式,切断放款方业务员与第三方机构的勾结;

四是加强与外地融资信息共享,共同封堵不合规的金融居间服务,防范融资廉洁风险。

推动举一反三整改、由点及面规范,扎实做好案件查办“后半篇文章”

记者梳理发现,城投公司腐败问题多发于以下方面:

一是利用“影子公司”充当融资中介,自己隐身幕后,以收取融资中介费的方式收受贿赂;

二是“高收低卖”从中谋利,高价收购民营企业不良资产或低价出售优质国有资产;

三是勾连“掮客”推高融资成本,违规收取“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好处费,接受不法融资中介的拉拢腐蚀;

四是违规“拆借担保”,将高成本举借的资金拆借给有利益关系的企业,或者违规为企业投融资提供担保;

五是“优亲厚友”,违规帮助私营企业主承揽工程项目、违规处置国有资产获利或利用资金拨付权力吃拿卡要、收受贿赂。

“城投领域违纪违法行为频现,表明个别公司还存在经营不规范、运作不透明、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浙江省龙游县监委委员邱伟认为,应从内外两方面探寻原因。内部控制有缺陷,个别城投公司没有或不愿建立完善内部制度,给内部流程留下“寻租空间”。外部监督不到位,一些地方对该放的事权“一放到底”,对该管的风险却没有管住管好。

在邱伟看来,从传统的“管人管事管资产”到如今的“管资本”,既要求城投公司提升管理水平,也要求相关部门提高监管能力。地方政府应重点管理城投公司的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关注资本投资回报,最大限度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城投公司应在地方政府的指导下,理顺国资监管权责体系,充分应用好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和审计等管控手段,促进自身高质量发展。

查处一案,警示一批,治理一域。各地纪委监委推动举一反三整改、由点及面规范,紧盯城投公司举债融资、资金出借、对外担保、资产收购、基金管理、工程建设等重点环节,推动相关部门制定完善相应制度,注重做好惩治腐败与防范风险统筹衔接,扎实做好查办案件“后半篇文章”。

坚持警示教育与健全制度同步开展。杭州萧山城投集团通过开展廉政谈话、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观看警示教育片及旁听庭审等多种形式,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同时聚焦腐败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重要岗位,梳理权力事项清单227条,排查廉洁风险点934个,提出防控措施1202条。

压实主体责任,深化清廉建设。杭州市余杭区纪委监委派驻第三纪检监察组不断压紧压实城投集团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动清廉国企单元建设;推动开展领导班子政治家访活动,做到常监督、常提醒,营造风清气正的干事创业氛围;与工程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联动开展“清廉城投”建设,推动将建设项目打造成为廉洁工程、示范工程。

用数据赋能监督,用监督推动治理。江苏省句容市纪委监委联合市财政局建设“聚资产·云平台”国有资产监管平台,将房产、土地资产的登记、使用、租赁、处置等业务流程数字化。一方面通过财政业务预警模型,自动推送经营资产长期闲置、合同即将到期、租金欠缴等预警信息;另一方面通过纪委监委“嵌入式”监督模型,比对排查国有资产管理中优亲厚友、资产虚假闲置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