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丨【城投薪酬系列】专题三:企业负责人及董监高薪酬设计要点(下篇)——监事&高管

时间:2023-06-16 09:18:01  来源:城望集团  作者:城望集团  已阅: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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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顾】

原创丨【城投薪酬系列】专题一:县域城投公司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与管理办法(上篇)——政策导向与热点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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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丨【城投薪酬系列】专题二:城投公司薪酬体系与薪酬元素构成

原创丨【城投薪酬系列】专题三:企业负责人及董监高薪酬设计要点(上篇)——企业负责人&董事

国有企业现行法人治理机构为“三会一层”: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上篇我们梳理了企业负责人及董事会薪酬,本篇将对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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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事会

在对监事薪酬做出研究讨论之前,我们先关注监事会是否会取消这一问题。《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5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今后不设监事会,也不设监事,监事会的职能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外部董事要过半数。鉴于国有独资公司是集团公司或者一级公司,而100%国有资本控股的二级公司、三级公司,属于国有全资公司,有可能设立监事会,或者设立一两名监事。
为规范出资监管企业监事薪酬管理,国资部门作为股东一般会依照法定程序选聘、委派监事(含监事会主席、其他监事,不包括职工监事),我们基于目前国企改革、城投企业监事会现状,分析监事薪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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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3  监事会构成

1、监事薪酬由谁定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从这一角度来说,国有企业监事会成员不从任职企业领取薪酬。
监事薪酬一般由委派方决定。以《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内设监事会监事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赣国资监事字[2019]200号)为例,省国资委作为股东依照法定程序选聘、委派监事(含监事会主席、其他监事),并负责制定监事薪酬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监督。对于职工监事、其他股东委派的监事,《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具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即非职工代表的监事会成员工资由股东会决定,职工代表的工资一般在其工资中包含。

2、薪酬结构与薪酬水平

(1)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主席的薪酬结构可参照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结构,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薪酬水平按照出资监管企业副职负责人平均薪酬水平,依据考核评价结果等因素综合制定。
(2)职工监事
根据《工会法》和《公司法》,职工监事应隶属公司工会组织,应享有工会成员待遇。
(3)专职监事
若组织任命的国有独资企业监事是专职的,且本企业其他经营者(如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已经采取年薪制,专职监事可按年薪制设计薪酬,年薪其标准可按董事长或总经理年薪的0.7至0.9确定。从级别来看,监事会主席的级别一般比该公司董事长及/或总经理低半级,监事的级别一般比该公司董事长及/或总经理低一级,故监事会主席可按董事长或总经理年薪的0.9,一般监事可按董事长或总经理年薪的0.7-0.8。是否实行年薪制、以及如何确定级别标准,需参照国资委或者同级组织部门关于地区、行业相关规定执行。
(4)其他监事
以《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内设监事会监事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为例,其他监事年薪按照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相应层级人员薪酬平均水平,依据考核评价结果等因素综合确定。计算公式:
年薪=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相应层级人员平均薪酬×年度评价系数
年度评价系数按以下方式确定:
其他监事年度考核评价等次为优秀的,年度评价系数为1.1;年度考核评价等次为称职的,年度评价系数为1.0;年度考核评价等次为基本称职的,年度评价系数为0.85;年度考核评价等次为不称职的,年度评价系数为0.5。
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相应层级人员平均薪酬以省国资委提供的数据为准。

(四)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是由董事会或总经理聘任的,是对公司决策、经营、管理负有领导和指挥职责的自然人。《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公司自有设立的高级管理人员)。

1、薪酬由谁决定

参考《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9〕55号)文件,具备下列条件的公司,国资委不再直接决定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国资委有关薪酬管理的原则和规定自主决定:
(1)董事会外部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半数;
(2)董事会制度健全、运作规范;
(3)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外部董事担任。
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公司,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由国资委管理。

2、薪酬管理职责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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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薪酬体系
(1)薪酬结构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基薪+年度绩效薪金+中长期激励+福利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设计应充分发挥各薪酬单元的功能作用,综合考虑固定薪酬与变动薪酬、即期薪酬与中长期激励、货币薪酬与福利待遇等关系,适度调控即期薪酬水平的增长,逐步加大中长期激励的比重,强化薪酬延期支付的约束作用。

(2)探索中长期激励

公司可根据国资委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和行业特点,探索试行中长期激励。公司拟订的中长期激励方案,应按国资委有关规定要求,规范履行相应程序,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国资委审核批准。

(3)建立和完善福利保障制度

公司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国资委相关规定,为高级管理人员交纳社会保险,并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规范建立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等福利计划。探索将高级管理人员福利保障纳入统一的薪酬体系,统筹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职工福利保障水平关系。

(4)规范兼职取酬

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应在公司所出资企业兼职取酬。总经理不得兼职取酬;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特殊情况经董事会批准兼职取酬的,年度薪酬不应超过本公司总经理的年度薪酬水平。

4、薪酬水平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应重点考虑公司经营业绩考核情况及效率水平、高级管理人员选聘的市场化程度、所在行业的竞争程度及市场开放程度、同行业或同类企业业绩水平、公司内部改革和经营机制转换进展情况、高级管理人员与职工的收入差距等因素,结合高级管理人员选聘方式分类确定。

一般情况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应在国资委的指导下,遵循《中央/省/市/县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原则合理确定。由董事会按市场化方式聘任并签订聘任合同的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可根据人才市场及公司情况,采取协商的方式确定。

高级管理人员以岗定薪、按绩取酬。董事会应建立科学的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评估和经营业绩考核制度,薪酬水平与岗位职责、个人业绩相匹配,合理拉开总经理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薪酬差距,避免高级管理人员之间薪酬水平平均化。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增长幅度不应超过公司实际经营效益(剔除会计政策调整、非经常性损益等因素)增长幅度。对公司业绩特别突出的,由董事会提出,经国资委核准,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可在按国资委有关薪酬管理办法测算水平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10%。公司实际经营效益下降,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应增长,并视效益降幅适当调减。

5、国资委派的高管:以财务总监为例

Ø 薪酬由谁定

以《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用工薪酬管理办法(试行)》(鲁国资分配〔2006〕5号)为例,国资委向出资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其薪酬标准由国资委确定;财务总监的薪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由国资委委托任职公司发放和缴纳,对财务总监实行聘任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国资委负责人签发财务总监聘书,任职企业受国资委委托与财务总监订立劳动合同。

Ø 薪酬水平

财务总监薪酬水平与任职企业负责人副职平均收入大体相当,与派驻企业规模适当挂钩,经严格考核,薪酬水平与岗位业绩挂钩。对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财务总监予以奖励,对履行职责情况较差的财务总监适当惩戒。

Ø 薪酬结构

财务总监薪酬一般不超过派驻企业法定代表人薪酬水平,计算公式为:

财务总监薪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特别奖励

基本薪酬=上年派驻企业法定代表人年平均薪酬×80%×60%×调节系数,调节系数的取值范围为0.9-1.1,每年核定一次,按月发放。在企业负责人薪酬确定之前,财务总监的基本薪酬暂按前年度测算标准预发。上年企业负责人平均薪酬确定后,经省国资委审核确认财务总监基本薪酬后进行调整,多退少补。

绩效薪酬与财务总监的考核情况挂钩,根据省国资委对财务总监的考核结果一次性支付,具体考核办法由国资委另行制定。

对财务总监在聘任期内工作业绩突出,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出重要贡献的,由国资委给予特别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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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审核流程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十九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关于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的审核、执行、备案,具体流程是怎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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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1  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审核流程

我们以江苏省省属企业为例,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审核流程,参考办理步骤如下:

第一步,省属企业提交审计报告,根据文件规定测算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标准,经委务会审核通过后报省薪改办;

第二步,根据省薪改办复函,通知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标准及办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兑现工作;

第三步,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兑现方案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四步,省国资委汇总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备案信息报省薪改办审核;

第五步,经省薪改办审核通过的省属企业负责人备案薪酬。

(二)其他董监高人员薪酬水平审核流程

对于非组织任命、不属于国委派的,由城投(集团)公司考核业绩的董监高人员,其薪酬由城投(集团)公司董事会负责,履行企业内部审批流程后执行,具体流程见下表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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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1 其他董监高人员薪酬水平审核流程

根据2023年新一轮国企改革深化提升相关会议精神,国有企业应持续深化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落实市场化机制,着力推动国有企业提质增效稳增长,国资监管机构和各级国有企业要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下更大力气纵深推进国企改革。就薪酬改革而言,从战略决策、制度建设到履行实施,都要对不同层级、类别的人员具体分析。以上关于企业负责人及董监高的薪酬设计思路仍然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检验和精进,以推动企业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发挥薪酬激励作用,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政策

[1]《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4〕12号)

[2]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3] 《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

[4]《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考分〔2017〕193号)

[5]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总工发〔2016〕33号)

[6]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

[7]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

[8]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2号)

[9]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9〕55号)

[10]《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内设监事会监事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赣国资考核字〔2019〕205号)

[11]《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外部董事、财务总监和外派监事薪酬管理的通知 》(鲁国资考核字〔2013〕50号)

[12] 《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鲁国资分配〔2005〕5号)

[13] 《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用工薪酬管理办法(试行)》(鲁国资分配〔200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