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丨又有两家退平台!2022年哪些城投退出了政府融资平台?

时间:2022-12-06 13:38:55  来源:城望集团  作者:城望集团  已阅:0
来源: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2月2日,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联合发布《关于泰州引江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大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退出政府融资平台的公告》《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0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融资平台公司投融资行为的指导意见》(苏政传发〔2021〕94号),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要求,我区泰州引江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大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融资平台公司已转型为市场化运作的国有企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退出政府融资平台,不再承担政府举债融资职能。转型后的国有企业依法开展市场化经营、自负盈亏,政府出资机构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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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又有一些城投平台公告退出政府融资平台,部分城投退出或是处于隐债化解的考量。今年年初,部分省份已经开始开展隐性债务清零试点,年内通报的多起隐性债务问责案例也表明债务化解要求下,监管态度保持严格。接下来,清理高成本债务、降低债务风险等级试点等工作有望逐步落实。

据不完全统计,平台公司宣布退出融资平台的案例自2015年开始出现,2017年及以后明显增多。其中,2022年初本至报告发布之日,官宣退出政府融资平台城投共涉及7个区域,近20家城投,包括苏州、河北邯郸、河南辉县、大连普兰店、安徽寿县、福建永安、福建连江县等地区。

10月9日,河北邯郸世纪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告退出政府融资平台,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转型后的国有企业依法开展市场化经营、自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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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大连市普兰店区政府官网发布公告,宣布普兰店区建投等8家公司退出政府融资平台。8家公司不再承担政府举债融资职能。转型后的国有企业依法开展市场化经营、自负盈亏,政府出资机构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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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人士认为,从表述来看,退出主要有两个前提:

一是存量债务已经安排妥当,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二是基本完成了市场化转型,实现独立经营。

平台退出后,今后举债就属于企业经营性的债务,不属于地方政府债的计算范畴。

自2022年初迄今,该类别官宣城投共涉及7个区域,近20家城投退出政府融资平台。

退平台背景:按照2010年国发19号文和财预412号文的定义,退出政府融资平台这一动作完成后,城投企业将不再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职能,也不再承担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政府及相关的部门及机构仅作为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该城投企业承担有限责任,而不再对退出平台的城投企业“兜底”。
退平台流程:2013年4月银监会10号文对政府融资平台退出名单的程序和条件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退出公告,这些城投平台存量的债务将由自有资金偿还,不再新增由政府担保或偿还的债务,这也与银监会退平台的要求相符。
为何退出平台:首先是为了响应监管要求剥离政府融资职能;其次是不再受到政策制约,打开了与政府合作的新通道;第三,是为了规避政策对融资平台的限制,拓宽融资渠道。
退出的企业情况:截止2022年11月1日,全年共有27家企业发布公告退出政府融资平台,其中有7家发债企业,4家仍有存续债券。
退出后影响:首先,从主营业务、管理人员、企业治理结构来看,公告退出前后城投和地方政府的联系并无改变;第二,城投企业即使退出政府融资平台仍然是当地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主体;第三,城投退出的公告发布前后市场投资者态度也没有明显变化。中证鹏元分析称:

从地方政府角度:厘清政府与城投公司的职能关系是43号文之后的一贯政策要求;政府方在妥善安排好现存隐性债务化债计划后,名义上和法理上切断政府与城投公司后续融资行为的关系;同时,向市场明确:政府不会通过下属城投平台进行政府举债行为。

从城投公司角度:早期阶段的城投退出融资平台,多是为了在名义上转变为社会资本,以便满足财政部50号文、80号文等的规定,继续参与PPP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因为财政部对平台融资的全面收紧,退出融资平台后,城投可以不受地方债务监管政策的约束,通过抵押资产、第三方增信等更为市场化的方式融资。

此类城投退出政府融资平台,更多的只是在名义上、合规上、法理上往市场化方向努力,在城投经营业务、人员管理、承担职能未发生实质性改变之前,此类官宣对城投信用的判断逻辑影响不大。 但也可以明确,即截至官宣日,该类别城投公司存量贷款中需要财政偿还的部分已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并已落实预算资金来源,且存量贷款的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已整改合格。

综合来看,这类平台退出行为,虽然在法律形式上形成了独立运作的商业公司,似乎形成了城投与地方政府的风险分割,但受限于城投经营业务和承担职能未有实质性改善,各地银行仍基于对地方政府的信用判断或迫于政府压力对城投发放贷款,历史牵绊过深等原因,城投的部分债务风险仍可能转嫁给地方政府。因此,在城投经营业务、人员管理、承担职能未发生实质性改变之前,此类官宣对城投信用的判断逻辑影响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