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专题丨十四五规划背景下的新型城镇化之路

时间:2022-04-11 08:37:26  来源:城望集团  作者:城望集团  已阅:0

图片

提要
图片
城市更新是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阶段。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更新的模式也在逐渐发生转变,传统的发展模式已经不能满足新型城镇化下的城市更新需求。以城市更新为重点,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需要精准识别“十四五”新时期新型城镇化的发展特点、思路和路径。
下期预告:《城市更新地块合规开发的步骤、模式、案例和建议》

国家“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根据《政府工作报告》,“提升新型城镇化质量”列入今年工作重点之一,明确“县域是重要发力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日前印发的《2022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以下简称“《2022年重点任务》”)中指出,在优化城镇化空间布局和形态上,“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展望未来,区、县域发展必须要通过城镇化与乡村振兴并举,扛起新型城镇化主战场、乡村振兴主阵地的“双重担当”,不断加强补短板的力度,逐步夯实县域产业基础,推动绿色生产生活生态方式转变,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居民幸福感。



新时期新型城镇化特点


(一)县域经济发展动能有望进一步提升

《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提升新型城镇化质量,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再开工改造一批城镇老旧小区,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和适老化改造,加强县城基础设施建设。《2022年重点任务》提出为深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建设质量,《任务》从五个方面对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任务进行部署:一是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质量,二是持续优化城镇化空间布局和形态,三是加快推进新型城市建设,四是提升城市治理水平,五是促进城乡融合发展。针对持续优化城镇化空间布局和形态方面,《2022年重点任务》提出“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包括“支持一批具有良好区位优势和产业基础、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集聚人口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城发展”等。县城是城镇体系的重要一环,也是城乡融合发展的关键纽带,在城镇化进程中起到了重要支撑,《2022年重点任务》明确了未来还将大力推动县城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中的主力军作用,县域经济发展动能有望进一步提升,部分重点县城在推进城镇化建设过程中获得的政策及资金倾斜力度亦或有所加强。

(二)城市更新成为城市发展“新动能”

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加强市政设施和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开展老旧建筑和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再开工改造一批城镇老旧小区,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和适老化改造。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加强县城基础设施建设。在城乡规划建设中做好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要深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不断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在“提质时代”,“城市更新”成为各地发力新时代城市发展的关键领域。步入2022年,多地将城市更新写入地方政府工作报告,城市更新也成为重点项目投资热点,此次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再次强调了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工作。

对于区县域城市而言,要逐步实现从“城市建设”到“城市更新”的过渡,有效突破城市建设中的土地增量“瓶颈”制约,打造宜居宜业的城市。县域城市的城市更新要重点抓好以下三大领域:一是通过城市再造,补“里子”修“面子”,配齐城市空间功能;二是通过文化传承,延续城市人文;三是通过产业升级,焕发城市发展新动能。

(三)多地政府加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政策

各地区陆续发布《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对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新型城镇化作出相关工作部署,且多地政府在规划中对于强化和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加以明确,如湖北省提出规范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用好政府债券资金,推动金融机构进一步下放授信审批权限,扩大县域金融信贷规模,加大对县城基本公共服务、市政基础设施、人居环境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发挥国家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示范县引领作用,统筹顶层设计、项目建设与制度创新,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分类推进县城差异化发展,加快推进湖北省10个国家新型城镇化示范县创建。河南省提出引导县域经济特色化发展、推进“一县一省级开发区”建设、提升县城综合承载能力、深化县域放权赋能改革推进县城扩容提质;支持永城、林州、项城、长垣、新郑、禹州、巩义、固始、荥阳、邓州等发展成为中等城市,发挥兰考、鄢陵、新安、南乐、新郑等5个全国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示范县(市)带动作用。安徽省同样强调县城的重要载体作用,提出分类推进县城城镇化建设,推动有条件的县城发展成为中小城市,规划明确了大城市周边的卫星城市15个,支持肥西、肥东、长丰、怀远、凤阳、寿县、凤台、濉溪、来安、全椒、怀宁、当涂、和县、阜南、休宁,在产业发展、空间布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与中心城市实现一体化发展,同时还将培育县域中心城市31个,特色小城市13个。



新型城镇化土地管理制度调整


(一)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2014年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标志着中国城镇化的思路发生了重大转变,标志着中国城镇化的思路发生了重大转变,突出“以人为本”原则。土地管理制度对比来看,此前地方政府可低价征收农村土地,将其转变为城市建设用地后,作为工业用地用于发展产业,或者是作为住宅用地、商业用地用于招拍挂,地方政府能够获得持续的税收收入,或者是一次性的巨额土地出让金收入。更重要的是,由于地方政府可以控制土地供应,城市地价多数时候是上涨的,这使得土地成为很好的抵押品,地方政府借助融资平台获得抵押融资后,将一部分资金用来搞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土地继续升值,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土地财政运作模式。在这一模式下,土地所创造的收入,绝大多数流向了城市。

政策改革后,土地管理制度大的改革方向是保障农民权益和优化土地资源空间配置,以此增加农民的土地收益。2019年《土地管理法》重新修订,限制政府滥用征地权的同时,也提高了征收补偿标准,此外还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打破了地方政府在土地一级市场上的垄断权。2020年开始加快了优化土地资源国土空间配置的改革,允许省级政府在辖区内自行分配城乡建设用地指标,与此同时还探索建立全国性的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这些改革措施的目的,简单来说就是让城乡建设用地指标和人口的流动方向一致,包括从人口净流出的低线城市向人口净流入城市尤其是省会城市转移,从中西部向东部转移,最大化城乡建设用地指标的使用效率。土地资源国土空间优化,有助于控制房价上涨和改善建设用地指标流出地区的财政收入。举个简单的例子来理解,假设有一亩建设用地指标从西部某县流转到上海,在不增加全国总建设用地指标的情况下,地价昂贵的上海可获得额外的建设用地(有助于控房价),而西部某县能够得到建设用地指标的转让收入。

(二)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改革

2021年5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提出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对于平衡地方财政收支、稳定城投公司生产经营等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本次土地出让金划转改革也受到了市场的广泛关注。改革焦点如下:

1. 土地财政“收款人”的角色转变

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土地财政的“收款人”将从此前的自然资源部门转为税务部门。在《通知》出台前,我国按照2006年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施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该《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可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国土资源部门首先与国有土地竞买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随后国有土地竞买人需按照合同及时将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地方国库,并由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后核发土地使用证。根据《通知》的安排,未来土地出让收入需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具体来看,土地出让收入的实现仍然需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签订合同,但在相关信息报送给税务部门后,由税务部门负责向土地竞买人征收款项,其余相关部门则需配合做好信息传递和材料交接工作。

2.土地出让金的归属权维持不变

尽管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环节有所改变,但其归属权并未发生变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仍属于地方收入并全额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通知》明确表示,除本通知规定外,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根据2006年颁布的《管理办法》,目前我国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因此,本次征收划转仅仅改变了土地出让金进入国库的流程,但并不会对地方财权造成实质性影响,同时也不会改变当前地方与中央的财力格局。

3.加速城投公司规范化转型

土地出让金划转将减少城投公司非市场化拿地现象,同时也将推动城投公司整合转型进程。目前,部分地方政府存在通过返还城投一级招拍挂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向城投公司违规注入资产的情况。同时,部分城投公司通过土地质押来迅速扩大自身资产规模,这既导致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虚增,又加大了城投公司债务负担以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随着土地出让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政府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的情况将大幅减少,城投公司通过购地方式无序扩张的局面将得到有效控制。新政意味着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更加规范。一方面,城投公司需要足额、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另一方面,政府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的情况将大幅减少。因此,城投公司以购地+返还形式“虚增”资产的难度将明显加大,从而将影响城投公司资产规模和资产流动性,对城投公司的“非市场化拿地”带来强烈冲击,切断近年来日益膨胀的城投“拿地-返还-融资”链条。

对此,城投公司要积极应对,一是要加强一级土地整理,联动房地产二级市场;二是要市场化方式装资产、做大规模,提升信用评级,进入资本一级市场;三是要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优化结构、转型做实,从过去单纯的政府投资延伸功能向社会化投资运营功能转变。



“十四五”时期新型城镇化发展思路


(一)产业升级培育内生动力

推动县域城镇化,需要培育县城内生增长动力和“造血”能力,推动县域经济的发展。当前,工业正在成为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部分正在进行产业转型升级的县城,已经将新型工业化与新型城镇化相结合。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要支持120个县城建设示范地区率先推动县城补短板强弱项,这120个示范县分布在全国24个省份。《2022年重点任务》则进一步指出,要支持20个县城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园区建设。

地处浙江省西北部的湖州市长兴县便是120个示范县之一。2022年长兴县《政府工作报告》显示,2021年,长兴县的地区生产总值801.4亿元,规模以上工业产值突破1500亿元。2016年~2021年,长兴县签约的亿元以上的项目达到585个,其中百亿级重特大项目达3个。与此同时,长兴县同时也承载了产业转型升级示范的重要任务。《浙江省长兴县国家级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园区建设方案》指出,要以转型升级构筑“1+4”产业新体系。即1条智能汽车及关键零部件标志性产业链,以及新能源、智能装备、数字产业、生物医药4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长兴县县长朱伟曾透露,目前该产业体系已经初步培育形成。示范园区的核心便是该县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该区的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旗下的长兴生产基地以及自动变速器项目,已经成为推动长兴县加快形成千亿级智能汽车产业集群的标志性项目。

(二)大力推进基础设施建设

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深入,为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吸引更多企业进驻,县城的公共服务设施、产业配套设施等建设项目也亟须推进。为了支持县城建设的资金需求,《2022重要任务》强调,要统筹运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开发性政策性及商业性金融机构信贷等资金,在不新增隐性债务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项目。

由浙江省温州市代管的县级市乐清市,是浙江省唯一入选国家发展改革委10个县城建设直接联系点之一的县城。根据浙江省政府公布的《乐清市主要经济指标季度综报》显示,2021年乐清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为1433.48亿元,同比增长10.8%。乐清市人民政府市长戴旭强在作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2016年~2021年,公共配套持续完善,“建成乐清湾跨海大桥及连接线、甬台温高速公路复线、温州绕城高速公路等一批外联通道;建成大荆溪防洪一期、清江南岸标准塘加固等一批重点水利工程;优化了公交路线208条,新建智能公交廊点580个;建成投用220千伏变电站2座、110千伏变电站7座和4.5兆瓦全省首个分布式储能示范项目等。”

对于乐清市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发文指出:“乐清市健全了投融资平台,整合形成了乐清市交通水利投资集团、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等平台公司,参与县城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而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同样建立了多元化的投入机制。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介绍,该县城将中央预算内的投资资金、信贷资金、社会资金和外商投资资金进行了统筹。2021年,湖北省发布公告指出,阳新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8亿元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债已注册,这是湖北省第一只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债。彼时,国家发展改革委披露的公告显示,所筹资金的5.6亿元用于阳新县城北农产品加工产业园项目,剩余2.4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此前发布的《关于加快开展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指出,要求抓紧补上县城城镇化短板弱项,大力提升县城公共设施和服务能力。在资金来源方面,县城公益性项目主要通过地方政府财政资金予以投入,符合条件的县城公益性项目可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适当支持,还可通过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抗疫特别国债予以支持;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方面,符合条件的县城智慧化改造、产业平台配套设施建设等领域项目,可通过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予以融资支持。

(三)以城乡融合发展助力县域全面转型发展

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是推动县域内城乡融合发展的两个“轮子”。城乡融合既是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的前提和保障,也是县域转型发展的目标。据预测,到2035年中国城镇化率为74.4%,到2050年城镇化率将接近80%。伴随城镇化的不断推进,中国城镇规模增长出现了两极化趋势,县域部分小城镇出现了相对衰落,这与镇域平均规模较小、缺乏产业支撑与就业岗位、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滞后、市管县体制限制、农民进城落户意愿降低等有关。县城是连接城市与乡村的重要桥梁,是驱动县域经济发展的增长极,且相较于一般的建制镇,具有良好的发展基础。为加快县域城镇化需按照城乡人口分布结构调整村庄布局,优化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置;进一步明确县域和县城的功能定位,实行差异化发展战略;增强县城的中心功能和综合服务能力,辐射带动小城镇和乡村发展;增强产业支撑能力,建立各具特色、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现代产业体系;提高县城的人口吸纳能力和吸引力。县域是推动城乡融合的最佳地域单元,其基本方向是实现城乡功能布局一体化、要素流动便利化、资源配置均衡化、产业发展融合化和融合模式多元化。



“十四五”时期新型城镇化发展思路


(一)把握补短板强弱项政策机遇

针对县城在公共卫生、人居环境、公共服务、市政设施、产业配套等方面存在的短板,高层对此方面短板改进极其重视,2020年以来相关政策文件频出,其中《通知》,为县城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了指导性意见。《通知》要求各地区“因地制宜研究确定本地项目范畴”,对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引导的公共领域,明确了公共服务设施提标扩面、环境卫生设施提级扩能、市政公用设施提档升级、产业培育设施提质增效4大领域17项建设任务。

《通知》瞄准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引导的公共领域,聚力推进17项建设,并在次基础上响应疫情防控需求,优先支持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设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主要围绕四个方面推进:公共服务设施提标扩面、环境卫生设施提级扩能、市政公用设施提档升级、产业培育设施提质增效,详细如下:

1

图1: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项目范畴

(二)用好项目配套建设资金

《通知》提出了三种资金配套措施:

1.加大财政资金支持

针对县城公益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多元化的财政性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县城公益性项目主要通过地方政府财政资金予以投入,符合条件的县城公益性项目可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适当支持。对其中有一定收益但难以商业化合规融资、确需举债的县城公益性项目,除上述资金支持渠道外,还可通过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抗疫特别国债予以支持。

2.吸引社会资本投入

各地区要针对县城准公益性及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市场化的金融资本与工商资本联动投入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大中型准公益性及经营性项目,可通过健全政银企对接机制,利用开发性政策性商业性金融或国家城乡融合发展基金予以融资支持。规范有序推广PPP模式,带动民间投资参与投入的积极性。

3.城镇化专项债券

国家发改委还推出了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以下简称“城镇化专项债券2”)这一新的债券品种,并于2020年8月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以下简称“《发行指引》”),旨在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在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发行指引》,城镇化专项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符合《通知》、为市场化自主经营、具有稳定持续经营性现金流的项目,主要支持县城产业平台公共配套设施、县城新型基础设施及县城其他基础设施领域。

城镇化专项债券进一步充实了县城开展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资金来源,现阶段县级城投为发行主力,结合《发行指引》相关要求,其对县级城投利好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城镇化专项债券针对发行主体的限制条件相对较少,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县级城投发债用于项目建设的门槛;二是募集资金可用于补充营运资金,且“用于项目建设部分的募集资金,可偿还前期已直接用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银行贷款”,这一支持措施有助于缓释城投流动性压力;三是根据《发行指引》提出的“对已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的项目,优先支持项目实施主体发行企业债券,以支持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足额到位”,县级城投可积极承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组合运用多个融资渠道,以降低融资成本,或能进一步提高项目投资效率。此外,从实际发行情况来看,目前城镇化专项债券发行集中于东部、中部地区的部分省份,而西部地区申报及发行均有所滞后,整体呈现明显的区域性差异;虽然《发行指引》提出“支持县城特别是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示范地区内主体信用评级优良的企业,以自身信用发行本专项企业债券”,但目前多数县级城投在发行城镇化专项债券时附加了担保措施,且并非全部为示范县名单内的区域发债主体。随着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逐步推进,叠加城镇化专项债券发行提速,或助推县级城投加快自身转型发展。

短期看园区类项目选择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的概率较高,但增信措施或依然是发行必须条件。长期看,此专项债品种是否能大范围推行,取决于发行支持政策能否落地,一是,政府支持资金到位情况,二是发行主体级别要求是否能实现放宽。即专项债券在项目质量方面的高要求需要与发行效率、发行条件的支持政策相融合,否则,推广难度较大。此外,专项企业债应“专款专用”,像地下综合管廊、停车场专项债,新型城镇化建设支持领域与已有专项债重合区域后期或进一步进行界定。

以山东郓城县水浒城市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为例,2021年完成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的注册。公司为为郓城县主要的基础设施投融资和建设主体,以工程代建收入为主,政府支持力度较大。本次债券募集资金8亿元,其中4亿元将用于郓城县新动能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区域内重点支持的生物制药产业。

4.加强建设用地支撑

优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分配,保障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项目的合理用地需求。注重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和低效土地,优先用于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项目。积极组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分类推进就地入市或异地调整入市。

(三)建立政府城建投融资一体化管理体系

1.建立职责清晰、管理科学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投融资管理体系

建立职责清晰、管理科学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投融资管理体系,实行政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项目计划、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债务偿还一体化管理。在市城建项目计划部门统一管理下,将纳入市政府年度投融资计划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项目,按职责分工落实到项目主管部门和政府投融资平台,由政府投融资平台具体组织实施。市城建项目计划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融资计划执行的综合协调和政府投融资平台的统一管理。发改委、国资委、财政局、国土局、监察局、审计局等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积极支持做好城市基础建设投融资工作,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1)编制投融资计划。市、区、县城建项目计划部门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城建五年规划、年度城建计划及投融资管理的要求,统筹考虑城建债务规模和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融资能力,编制年度城建项目投融资计划,确定项目主要部门和投融资平台,经主管副市、区、县长审定,纳入政府年度投融资计划,报市、区、县政府审批后下达执行。

(2)落实项目融资。项目主管部门会同政府投融资平台确定项目融资方式,按照融资要求包装项目,完备立项、审批等融资主体,负责落实项目融资。

(3)实施项目建设。政府投融资平台作为项目建设的法人主体,负责按照项目建设相关要求和管理制度实施项目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进行协调、指导、监督和管理。

(4)项目的运营管理。项目建成后,按“谁投资、谁拥有”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投融资项目资产由投融资平台持有,并负责管理和运营(维护),对需专业部门维护的项目,投融资平台负责与维护部门签订委托协议。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应的运营管理要求进行监督管理。需要移交的投融资项目要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和运营管理责任。国资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投融资项目要及时审核决算、纳入资产管理,履行资产监管责任。

(5)融资项目债务偿还。政府投融资平台是融资项目债务的偿还主体。市、区、县城建项目计划部门在编制城建项目投融资计划时,要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和政府投融资平台及相关部门制定偿债方案,落实偿债责任,明确偿债资金来源,按分类管理原则纳入政府相关计划和预算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要协调相关偿债责任部门和单位及时落实偿债资金,政府投融资平台要按照政府债务管理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偿债计划,按时足额偿还债务。

(6)加强投融资工作管理考核。要建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工作考核管理制度。制定投融资工作目标考核和奖励政策,形成薪酬体系与投融资工作目标、经营业绩挂钩的投融资管理考核机制。

2.实现政府城建投融资项目分类运作模式

政府投融资平台按照不同项目的特点,分别建立并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融资运作模式。

(1)非经营性项目的运作模式。非经营性项目主要包括敞开式道路、桥梁、城市公共绿化、污水收集管网及其他不收费的城市公益设施等项目。此类项目特点是建设和经营过程无现金流,只有投入,难以按照市场化的方式进行建设和经营。对于这类项目,政府主要采取注入项目资本金、捆绑土地、捆绑经营性项目方式支持,实现预期现金流和债务的平衡。政府投融资平台运用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主要用土地收益和经营性项目收入偿还债务。

(2)准经营性项目的运作模式。准经营性项目主要包括供水管网,集中输气和供热管网、地铁等项目。此类项目的特点是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前提条件下要形成网络化,投资巨大,建设周期长。对于这类项目,政府主要采取赋予项目经营权和特许经营权、捆绑与项目相关联的广告和停车场经营权、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实现预期现金流和债务的平衡。政府投融资平台运用信托融资、银行贷款、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主要用项目经营收入和捆绑的经营性项目收入偿还债务。

(3)经营性项目的运作模式。经营性项目主要包括收费公路、供水供热的源头设施及其他收费的城市公共设施等项目。此类项目的特点是供给弹性弱、具有规模经济效应,基本能够实现现金流和债务的平衡。对于这类项目,政府主要采取赋予项目经营权和特许经营权、贷款贴息补助等方式支持。政府投融资平台运用银行贷款、信托租赁、BOT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主要用项目本身的经营收入偿还债务。

3.加大政府对投融资平台的支持力度

政府的发改、财政、国资、土地、建委、工商等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投融资平台的支持力度,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工作的深入开展。

(1)增加投融资平台优良资产。第一,充分整合利用政府各类资产和资源、股权和债权,安装业务领域,增加投融资平台可利用的优良资产。第二,将符合相关规定的投融资平台投资建设形成的资产,由投融资平台持有。第三,通过对现有投融资平台进行改革重组,剥离不良资产,提高资产有效利用率。

(2)赋予土地整理开发职能。政府投融资平台可作为政府储备地块基础设施配套工程的实施主体,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土地储备计划进行土地整理开发。

(3)加大政府资金的投入力度。第一,对政府投融资平台投资建设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融资项目,及时足额注入项目资本金。第二,将国债资金、地债资金、上级专项资金、市本级建设资金等政府性资金,经投融资平台直接投入到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融资项目。第三,对经营性和准经营性项目,根据相关条件按一定年限、一定比例给予贷款项目贴息或补助。

(4)赋予项目经营权和特许经营权。第一,将符合规定的投融资项目的经营权赋予投融资平台。第二,将符合规定的与政府投融资项目相关联的广告、可经营的相关设施、停车场等经营权赋予投融资平台。第三,将符合规定的与政府投融资项目相关联的城市供水、污水处理等特许经营权赋予相应的投融资平台。

(5)运用政府采购方式。将符合相关规定的政府投融资项目作为标的,政府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与政府投融资平台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形成政府投融资平台稳定的预期收益,用于筹集项目建设资金。

4.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融资平台职能

政府投融资平台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和债务偿还的主体,按照职能定位,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功能,通过实施资产经营资本运作以及利用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等方式,对城建资源、资产进行整合和优化配置,灵活运用金融工具和社会资金,多渠道筹措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投融资项目一体化运作管理要求。

5.加强对政府投融资的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一,市、区、县城建项目计划部门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与财政部门配合,合理控制城建债务规模,落实偿债计划,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第二,国资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投融资平台资产和资金的监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完善融资资金和资产的监管措施,跟踪项目资金使用,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合法、合理。第三,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投融资平台及政府投融资项目的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