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丨国资委最新答复!事关超股比担保、国企对外借款等热点问题

时间:2025-03-10 16:33:54  来源:城望集团  作者:城望集团  已阅:0

来源:国资委官方网站图片

2025年2月国资委网站五大互动热点:
1、关于国资发财评规〔2021〕18号文项下超股比担保问题的咨询
2、关于《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19条问题的咨询
3、关于32号令第四十六条问题的咨询
4、关于国有企业对外借款相关问题的咨询
5、关于国有有限合伙企业的CS标识问题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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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一)关于国资发财评规〔2021〕18号文项下超股比担保问题的咨询
问题:根据《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严格对外担保管理,对有产权关系的企业按股比提供担保,原则上不对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请问:该文件是否即禁止各级地方国企超股比担保事宜,是否即一律禁止各级地方国企超股比担保。

回复:《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对于地方国有企业超股比担保没有明确规定,具体要求请参照本地方国资委有关规定。目前,国务院国资委要求中央企业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对子企业确需超股比担保的,需报集团董事会审批。

丨(二)关于《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19条问题的咨询
问题:请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第19条第二项规定中“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仅指上级政府出资的国有产权吗?如果是,那第二项是否仅指国有产权从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无偿划转至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而不包括从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无偿划转至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呢?

回复:经研究,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所出资企业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相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丨(三)关于32号令第四十六条问题的咨询
问题:第3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国有企业增资的规定中,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一些可以进行非公开协议交易的情形,请问:是否需要首先满足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才能按照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非公开交易?第四十五条是否是第四十六条的前提条件?还是第四十五条和第十四六条是并列项目,不互为前提。

回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十五条明确了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的情形,第四十六条明确了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的情形,相互之间不互为前提。

丨(四)关于国有企业对外借款相关问题的咨询
问题:1、国有独资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是否可以向该全资子公司所投资并控股的合资公司提供借款?是否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和制度规定?
2、《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12〕45号)规定,中央企业禁止对集团外企业拆借资金。此处的“集团外企业”如何定义?是以何种标准认定一个企业属于集团内企业或集团外企业?
回复:根据《关于印发<关于推动中央企业加快司库体系建设 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2〕1号)规定,中央企业严禁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企业提供借款,金融子企业在批准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对外借款除外;对子企业借款要综合评估风险收益审慎开展;原则上对金融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不得提供借款,确有必要的需经集团董事会批准。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12〕45号)已废止。

丨(五)关于国有有限合伙企业的CS标识问题的咨询
问题: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第三条规定,国有股东的证券账户标注“SS”标识。根据36号令第七十八条规定,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不作国有股东认定。因此,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的证券账户不用标注“SS”。请问:如果前述有限合伙企业符合36号令第七十四条所规定的“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其行为的境内外企业”,该有限合伙企业的证券账户是否需要标注为“CS”?

回复: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令第36号)及有关规定,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不作国有股东认定,不需要申请办理国有股东标识。